行政许可条件(数量) 1、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2、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须的设施; 3、持有商务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典当经营许可证》; 4、有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的安全防范设施; 5、有符合治安管理要求的查验、保管、协查、报告、配备保安等内部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 申办材料 须提交的材料: (一)《特种行业许可证》(典当业)申请 1、申请报告; 2、《典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合法租赁及使用房屋场地的有效证明; 5、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户口所在地或暂住地(登记居住6个月以上)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7、典当行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 8、录像设备、防护设施、保险箱(柜)及消防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 9、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0、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治安保卫人员基本情况。 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须提供书面委托代理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安全防范设施验收 申请人收到《上海市公安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后,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在典当行内配备以下安全防范设施: 1、经营场所内设置录像设备(录像资料保存2个月以上); 2、营业柜台设置防护设施(不得影响录像视线); 3、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 4、保管库房设置与公安派出所联网的报警装置; 5、门窗设置金属安全防护设施; 6、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及器材。 办理程序及期限 办理程序: 需要申领《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典当业)的单位,应当到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所属的公安处(局)提出申请。受理的民警当场审核,对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制作《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以本公安机关的名义出具《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公安机关在受理申请材料后,由公安分县局或所属公安处(局)的治安部门初审,初审期限为十个工作日;初审完毕,报市局治安总队审核,期限为七个工作日。经治安总队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上海市公安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人应当在典当行安全防范设施安装完毕后,向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提出验收申请。公安分县局或所属的公安处(局)应当在验收达标后,向申请人发放统一以市局名义颁发的《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典当业);同时,应当将《〈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典当业)颁证回执》报送市局治安总队。 在对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申请人与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制作《行政许可告知笔录(一)》,告知申请人、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办理依据 公安部《典当管理办法》 市人大常委会《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