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医疗机构制剂配置质量管理规范》(GPP);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验收标准;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二、受理范围
本市医疗机构拟配制制剂的具有以下条件:
1、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2、具有能够保证制剂质量的设施、管理制度、检测仪器和卫生条件。
三、提供资料(用A4纸打印,并按下列顺序排列,所附材料必须加盖公章)
1、医疗机构制剂室开办申请报告;
2、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拟开办制剂室主要药学技术人员个人简历(包括姓名、年龄、性别、学历、原从事的职业年限、拟从事的工作等);
4、拟开办制剂室主要质量管理制度;
5、拟开办制剂室配备的主要仪器、设备目录;
6、拟开办制剂室制剂工艺平面布置图及总平面图。
四、办理时限
自卫生行政部门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五、操作流程
申请→受理→完成初审工作→审核同意后报上海市药品食品监督局审批
通信地址:镇宁路465弄181号
邮政编码:200050
联系电话:64377020转1102分机
政风监督电话:52379871
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1:00-5:00(非夏令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