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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旅馆业)
作者:admin 日期:2013-1-4 来源:注目 点击:

行政许可条件(数量)

(一)经营旅馆业申报条件

1、旅馆拥有客房总面积须在30平方米以上,每一个客房内床位平均占有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房屋高度不低于2.6米,其中设双层床位的平均占有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2、旅馆须相对独立。综合性建筑的经营旅馆部分应与其他部分分门进出;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开设的旅馆,也应与单位的工作学习、宿舍等场所分离,以保证互不干扰。旅馆客房一侧毗邻其他建筑的须安装隔离设施,出入通道口应有安全防范措施;

3、旅馆的总体布局(服务台、行李寄存室、贵重物品保管柜、财务室、仓库和通讯、监控等要害部门)的设置须符合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要求,旅馆前台应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4、旅馆的房屋结构、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要求;

5、必须按规定建立各项治安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建立群众性的治安保卫组织;

6、利用人防地下设施开办旅馆业的还须:容纳人数必须严格按规定限额,不得任意加设临时铺位和设置双层床位;须有两个以上的安全出口,楼梯应用非燃烧材料建造;平时使用的出入口疏散通道应有明显的指示标志,并保持畅通;必须装有紧急事故备用电,以满足停电时照明的需要。

(二)每日2时至8时接待浴客住宿的洗浴场所申报条件

1、接待浴客住宿的洗浴场所的总体布局(包括服务台、贵重物品的保险箱柜、财务室等要害部位)和配套设施的设置必须符合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的要求;

2、接待浴客住宿的洗浴场所的房屋结构、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3、过夜休息区域的设置必须相对独立,并有明显的标识;

4、必须按规定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5、必须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三)公寓式酒店申报条件

1、公寓式酒店的总体布局(包括服务台、贵重物品的保险箱柜、财务室等要害部位)和配套设施的设置必须符合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的要求;

2、公寓式酒店的房屋结构、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3、必须按规定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4、必须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申办材料

须提交的材料:

(一)旅馆业须提供材料:

1、提交填妥的《特种行业经营申请登记表》(旅馆业)

2、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董事会决议(个体、私营业由本人户籍所属街道出具证明);

3、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标明房号的经营场地内部设施平面图和文字说明;

5、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符合消防要求的验收意见书或证明材料;

6、公安机关需要审查的其他材料。

(二)接待浴客住宿的洗浴场所须提供材料:

1、《特种行业经营申请登记表》;

2、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3、标明房号的经营场地内部设施平面图及文字说明;

4、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符合消防要求的验收意见书和证明材料。

(三)公寓式酒店须提供材料:

1、《特种行业经营申请登记表》;

2、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标明房号的经营场地内部设施平面图及文字说明;

4、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符合消防要求的验收意见书或经营场地合格证明材料。

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须提供书面委托代理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办理程序及期限

办理程序:

需要申领《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旅馆业)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治安受理窗口或者公安分县局、所属的公安处(局)提出申请。受理的民警当场审核,对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制作《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以本公安机关的名义出具《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公安机关在受理申请材料后,由公安派出所初审,初审期限为十个工作日;初审后,报公安分县局或所属公安处(局)的治安部门审核,期限为十个工作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公安分县局或所属公安处(局)向申请人颁发《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旅馆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需要申领《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旅馆业)的接待浴客住宿的洗浴场所和公寓式酒店,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公安分、县局,所属的公安处(局)治安部门提出申请。对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安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接到材料之日起5日内制作《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派出所应当在受理后完成初审,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审核;公安分、县局或公安处(局)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接待浴客住宿的洗浴场所和公寓式酒店颁发《许可证》;对经审核不符的,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在对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申请人与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制作《行政许可告知笔录(一)》,告知申请人、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办理依据

国务院《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市政府《上海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

市人大《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公安部《关于将接待旅客住宿的洗浴单位作为旅馆业进行治安管理的批复》(公治[2000]0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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