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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公司注册时常见问题
作者:艾时利 日期:2013-1-8 来源:注目 点击:

   
分公司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办理机构:市局及各分局企业注册处(科)内资企业登记注册为级别管辖与属地管辖相结合。
办理地址:
市局 肇嘉浜路301号4楼
浦东分局 杨高中路2900号
黄浦分局 河南南路800号
卢湾分局 桃源路88号
徐汇分局 茶陵路76号
长宁分局 定西路1289号
静安分局 胶州路58号5楼
普陀分局 北石路579号
闸北分局 洛川中路880号
虹口分局 天宝西路279号
杨浦分局 双阳路297号
宝山分局 淞滨路28号
闵行分局 沪闵路6388号
嘉定分局 嘉定镇塔城路455号
金山分局 石化街道卫零路485号
松江分局 松江镇人民南路68号
青浦分局 青浦镇青松路175号
南汇分局 南门大街41号9号楼
奉贤分局 奉贤区奉浦大道111号
崇明分局 城桥镇东门路388号
机场分局 浦东启航路888号7楼
办理时间:A.M 9:00-P.M17:00
办理时限:开业(10天)其他30天

申办对象资格:
申办资格:(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申办资格:(变更)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
申办资格:(注销)不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分公司

申办材料:申办手续:(设立)
1、 申请报告;
2、 公司的法人资格证明(母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发证机关印章);
3、 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4、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6、 董事会决议(全体董事签名);
7、 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命书;
8、 母公司章程复印件;
9、 营业场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
10、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1、 本局所发的全套登记表格及其他材料。

申办手续:(变更)
1、 申请报告;
2、 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3、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4、 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
(1) 名称变更:需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以及公告;
(2) 经营范围变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3) 住所变更: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
(4) 负责人变更:董事会决议或任命书;
5、 本局所发的全套登记表及其他材料;
6、 《营业执照》和IC卡.

申办手续:(注销)
1、 申请报告;
2、 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3、 董事会决议;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5、 《营业执照》和IC卡。办理程序:办理程序:(开业)受理→审核→核准→发照办理程序:(变更)受理→审核→核准→发照办理程序:(注销)受理→审核→准予注销

收费标准及依据:登记注册费 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企业法人设立的分支机构;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开业登记,户300元, 价费字[92]414 外商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为450元 变更名称、住所、法人代表、股东或投资人、企业类型或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期限等登记事项 各类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户,100元 价费字[92]414 外商独资企业150元 注销不收费。

办理依据:
办理依据:(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

办理依据:(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

办理依据:(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


    各类公司的设立对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要求     各类公司的设立对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要求
咨询服务类公司-10万元 投资管理咨询公司-10万元
贸易类-零售30万元、批零50万元  工贸公司-50万元以上(必须是加工生产型) 
实业公司-500万元(必须跨5个行业)  企业发展公司-100万元(必须跨5个行业) 
科技投资管理公司-1000万元  投资管理公司-1000万元 
投资公司-3000万元  股份有限公司-5000万元(必须5个股东以上) 
以上所需材料以工商所需材料为准。所有文件、表格的填写、签名等,均需要用钢笔或签名笔书写

    其它注意事项
* 科技企业办理所需资料:三个中级以上职称证书复印件各1份及另增加法人照片2张。
* 特殊行业及经营范围需前置审批的办理所需资料:需提供市、区有关部门的批准书。

商标申请注册指南

一、商标注册申请人的条件
1.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发给《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或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和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提出商会注册申请。
2.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注册或者办事其他商标事宜,应当委托国家工商行政局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
二、填写商标注册申请表须知
1. 填写注册申请有关文件,应使用中文、用钢笔、毛笔或打字机填写。书写要规范、工整、清晰、易于辨认。
2. 在一份申请书中只能申请一个商标。
3. 申请书上的申请日期和申请编号一栏由商标局填写。
4. 类别是商标注册用商品国际分类1一34类,服务国际分类35一42类,在哪一类上申请商标注册就填写哪一类的类别号,在一份申请书中不得填写两类或两类以上商品或服务。
5. 如果商品名称,服务项目未列入商品、服务用的国际分类,则应附送商品、服务项目说明书,以便确定类别。
6. 申请人名义、章戳必须与《营业执照》核定的名称一致,并填写全称,不能简化。
7. 申请人地址,应具体、完整,以能够邮寄收到为准,写明所在省、市、区、县(市)、路(乡)街(村)号,并在营业执照上地址一致。
8. “经济性质”按《营业执照》上的企业类别填写。
9. “证件号码”应填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号码,“发证机关”应填写核发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若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可填写批准成立的批文号码,如学校填教育厅(局),医院填卫生厅(局)批文号或提供有效证件复印件。申请报纸,杂志书籍名称作为商标注册的,可填报纸、杂志书刊登记号。特殊行业必须附着主管部门的有效证件。
10. 邮政编码:填申请人地址的邮编编码。
11. 商标规费栏,不用填写。
12. 商标种类栏不用填写。
13. 商标设计说明,对设计抽象,无文字、过于简单或复杂、不好辩的商标,外文商标,要附加设计说明,并填写在商标设计说明栏内。
14. “在其它类上已注册了相同商标”是指该商标原在其它类里没有注册,如果已注册,就将已注册的类别号填上、没有注册就不填写。
15. “同时在哪类提出申请”是指申请人将该商标同时在若干个类上申请注册,在几个类上申请即申请的类别号填上,没有即不填写。
16. 填写商品名称或服务项目,按《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上的具体规范的商品名称和服务项目填写,一行填写一个商品或服务项目。
17. 商标用字要正确,规范,不得使用错字,停止使用的字,不规范的简化字。使用的汉语拼间要现代汉语普通话为准,不能以地方发音拼写。
三、注册商标的续展、补证、变更、注销、转让、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复审、案件代理、查询。
商标续展
注册商标有效期为十年,期满后商标注册需继续使用该商标应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续展申请。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难予六个月宽展期。申请续展注册的商标,如果原核宣扬的使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不属于同一类的,除原注册的商标指定在一类续展注册其余类别商品商标,应当按现有分类标准提出申请。
1. 商标续展申请书一式二份;
2. 填写代理人委托书一式二分;
3. 商标图形10张;
4. 交回《商标注册证》原件。
补发商标注册证
商标注册证因故丢失或者破损的,应及时申请补发。
1. 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书一式二份;
2. 填写委托书一式二份;
3. 商标图样7张;
4. 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变更注册人名义及地址
1. 需附送企业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原件,若为复印件,需经当地县以上工商局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 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申请一式二份;
3. 填写代理人委托书一式二份;
4. 申请人应将所有注册商标一并变更;
5. 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转让注册商标
1. 填写商标转让申请书一式二份;
2. 填写委托书一式二份;
3. 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4. 转让人应将其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全部一并转让。
注销注册商标
1. 商标注销申请书一式二份;
2. 填写委托书一式二份;
3. 交回《商标注册证》原件;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
1. 填写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表一式六份;
2. 经甲乙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一式六份;
3. 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一式六份;
4. 填写委托书一式二份;
商标复审
1. 填写驳回商标
2. 填写代理人委托书一式二份;
3. 附送商标局《商标核驳通知书》(包括原申请书件,商标局及本事务所退文信封)。
商标查询
委托人需要查询注册商标资料,应填写商标查询单。
四、案件代理
1. 委托书一式二份;
2. 经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盖章戳的《商标注册证》影印件;
3. 侵权人的初步证据材料;
五、商标设计
1. 填写商标设计委托书一式二份;
2. 委托人可提供多个商标名称(中文或英文)并按顺序查询设计;
3. 设计要求可注册或设计员协商。
六、知识产权海关备案
1. 经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盖章戳的营业执照影印件及商标注册证影印件各一份;
2. 填写委托书一份;
3. 填写《商标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书》或《专利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书》或《著作权海关保护备申请书》一份;
4. 如商标许可他人使用的,需提供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原件。

七、商标国外申请注册
1. 马德里协定和议定书成员国注册
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国际局向马德里协定和议定书约51个成员国申请注册。此手续简单方便、省钱。申请人可以就一个商标,递交一个申请,按国家数缴纳费用在马德里协定和议定书成员国上指定商标保护的国家。
马德里协定成员国名单:阿尔巴尼亚、阿尔及利亚、阿美尼亚、奥地利、阿塞 、白罗斯、比利时、波斯尼亚一黑塞哥维亚、保加利亚、中国、克罗地亚、古巴、捷克共和国、朝鲜人民民主共和国、丹麦、埃及、芬兰、法国、德国、匈牙利、意大利、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拉脱维亚、利比里亚、列支敦土登、卢森堡、摩纳哥、蒙古、摩洛哥、荷兰、挪威、波兰、葡萄牙、摩尔多瓦共和国、罗马尼亚、俄罗斯联邦、圣马力诺、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苏丹、英国、乌兹别克斯坦、越南、南斯拉夫(共51个)
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名单:中国、古巴、丹麦、德国、挪威、西班牙、瑞典、英国、芬兰(共9个)
2. 欧共体商标注册
申请人可以向欧共体商标局申请注册,经核准注册后可在欧盟各成员国受到保护,不需再向每个国家分别申请注册。
欧盟成员国名单: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典和英国(共15个)。
3.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注册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设有知识产权局,统管各成员国的商标事务,商标经核准注册后在所有成员国受法律保护。
非州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名单:贝宁、布基、喀麦隆、中非共和国、乍得、刚果、加蓬、几内亚、科特迪亚、马里、毛里塔尼亚、尼日尔、塞内加尔、多哥(共14个)。
4. 逐一国家注册是指商标注册申请需按各国具体法律程序办事。到上述系统的成员的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按逐一国家注册进行。到如下国家的商标注册申请必需按逐一国家注册方法进行:日本、泰国、缅甸、印度、柬埔寨、阿富汗、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菲律宾、新加坡、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阿根廷、巴西、科威特、黎巴嫩、老挝、约旦、墨西哥、哥伦比亚、智利、伊朗、阿联酋、南非等。

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办理机构: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认定办公室
   办理地址:北京东路668号A座楼406室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7:00 联系电话:53081424
   办理时限:(复审)每年六月底前 (新申报)当年十二月底前

申办对象资格: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的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属于知识和技术密集、实行现代 企业管理制度(含应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经济实体。具有法人资格。
   申办材料:
   1、 填写《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表》(可下载);
   2、 填写《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单位情况简表》(可下载);
   3、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 企业章程、技术、生产、财务管理制度;
   5、 上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损益表);
   6、 获奖证书复印件(包括投产5年内的高新技术产品的各种奖状及企业管理的各类获奖证书等);
   7、 获得"先进技术企业"称号的单位,附证书复印件;
   8、 申请认定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如下:
     1) 企业基本情况(人员结构、企业规模、主要产品等);
     2) 高新技术产品的介绍(指产品的技术水平及与国内外同类产品的比较、产品的销售、市场占有和出口创汇等情况);
     3) 生产装备及管理现状(包括有哪些先进的仪器设备,是否已建立CAD,CAM,CAT等体系,质保体系及企管体系等);
     4) 科研开发经费的投入(包括在研项目及在开发项目的技术水平、市场前景及产业化前景的预测);  企业的发展情况与打算(包括近期发展情况和今后发展方向、打算,以及外向型发展的打算等)。
   办理程序:
   1、 主管部门初审。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应将上述材料报所在区、县或上级主管部门初审,盖章后,一式三份报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认定办公室。无上级主管单位的,可直接报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认定办公室。
   2、 审核及现场考查。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认定办公室根据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标准和条件,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材料审核及现场考查。
   3、 审批。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认定办公室对审查合格的企业进行审批,并颁发《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和《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铜牌,在"上海科技"网站上公告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名录。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办理依据:1. 上海市科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沪科合[2001]第015号)2000年7月2日


有限责任公司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办理机构:市局企业注册处及各分局企业注册科(处)
办理地址:
市局 肇嘉浜路301号4楼
浦东分局 杨高中路2900号
黄浦分局 河南南路800号
卢湾分局 桃源路88号
徐汇分局 茶陵路76号
长宁分局 定西路1289号
静安分局 胶州路58号5楼
普陀分局 北石路579号
闸北分局 洛川中路880号
虹口分局 天宝西路279号
杨浦分局 双阳路297号
宝山分局 淞滨路28号
闵行分局 沪闵路6388号
嘉定分局 嘉定镇塔城路455号
金山分局 石化街道卫零路485号
松江分局 松江镇人民南路68号
青浦分局 青浦镇青松路175号
南汇分局 南门大街41号9号楼
奉贤分局 奉贤区奉浦大道111号
崇明分局 城桥镇东门路388号
机场分局 浦东启航路888号7楼

办理时间:A.M 9:00-P.M17:00
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设立) 1、 核准企业名称,自收齐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2、法定时限,自申请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办理时限:(变更) 法定时限,自申请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
办理时限:(注销) 法定时限,自申请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销的决定。
申办对象资格:申办资格:(设立) 申请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1、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 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申办资格:(变更)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 申办资格:(注销)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
申办材料:
申办手续:(设立)
1、 申请报告;
2、 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3、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 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企业法人需加盖发证机关印章)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5、 公司董事长签署的企业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书;
6、 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盖章、签名);
7、 董事会决议(全体董事签名);
8、 监事会决议(全体监事签名);
9、 公司章程(全体股东盖章),集团有限公司还需提交集团章程(集团成员企业盖章);
10、 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其中包括:
(1) 任命书(国有独资);
(2) 委派书(委派单位盖章);
(3) 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任职证明;
(4) 法定代表人的暂住证复印件(指外省市身份证);
11、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12、 公司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
13、 集团有限公司需提交成员企业加入集团决议书;
1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5、 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16、 本局所发的全套登记表格及其他材料。
申办手续:(变更)
1、 申请报告;
2、 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3、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4、 依照《公司法》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的变更决议,涉及章程变更的应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1) 名称变更:需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以及公告;
(2) 经营范围变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3) 注册资本变更:出具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减少注册资本需公告三次;
(4) 住所变更: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
(5) 法定代表人变更: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或任命书(国有独资)、身份证、暂住证(指外省市身份证)复印件;
(6) 股东变更:需重新提交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投资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付款凭证、新股东执照复印件(加盖发证机关印章)。
5、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审批的,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 本局所发的全套登记表及其他材料;
7、 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和IC卡。


申办手续:(注销)
1、 申请报告;
2、 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3、 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4、 法院破产裁定、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
5、 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6、 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并提交公告原件;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8、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IC卡。
办理程序:
办理程序:(设立) 受理→审核→核准→发照
办理程序:(变更) 受理→审核→核准→发照
办理程序:(注销) 受理→审核→准予注销
收费标准及依据:
登记注册费 各类企业法人户 注册资金(注册资本)在1千万元以下(含1千万元),按总额0.8‰收取;超过1千万元,超过部分按0.4‰收取;超过1亿元(含1亿元),收取44000元。 价费字 [92]414 沪价行 [99]353 开业登记费最低款额为50元;外商独资企业增加50%。 变更注册资金(注册资本) 各类企业法人户增加注册资金(注册资本)与原注册资金(注册资本)之和未超过1千万元,增加部分按0.8‰收取;增加注册资金(注册资本)与原注册资金(注册资本)之和超过1千万元,超过部分按0.4‰收取;增加注册资金(注册资本)与原注册资金(注册资本)之和超过1亿元,超过部分不再收取。 价费字[92]414 沪价行 [99]353 已收取增加部分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 变更名称、住所、法人代表、股东或投资人、企业类型或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期限等登记事项,各类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户100元 价费字[92]414 外商独资企业150元 注销不收费
办理依据:
办理依据:(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
办理依据:(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
办理依据:(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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