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部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实行直接登记的通知》,自 2004年7月1日起,除特殊行业企业外,外国企业在上海设立代表处实行直接工商登记。设立外国企业代表处,应委托具有企业登记代理资质的公司代理申办程序。全套设立程序如下: 1 工商登记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 刻制公章 上海市公安局
3 企业代码登记 上海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
4 统计登记 上海市统计局
5 外汇许可证 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
6 税务登记 上海市税务局对外税务分局
7 海关备案登记 上海海关
上述登记工作完成后,对上述登记内容的任何变更应当经登记机关审批登记。
办理事项 主管部门
注册上海代表处文件 代表处注册地址租赁备案 租赁备案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