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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资公司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作者:admin 日期:2013-1-4 来源:注目 点击:

一、审批项目

  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

  二、审批机关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负责登记市商务委审批的及金融类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国家工商总局授权的外商投资的公司,以及其他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应由其登记的外商投资的公司。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主要负责登记浦东新区商务部门审批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和商务部、市商务委审批的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的鼓励、允许类外商投资的公司。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其他区(县)分局受上海市工商局委托,负责登记本区(县)行政区域内除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以外的外商投资的公司。

  三、申请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四、提交材料目录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

  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9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但以中外合作、外商合资、外商独资形式设立公司的,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3、公司章程(原件);

  公司章程需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盖章的原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提交的公司章程应与审批部门批准的相一致。

  4、《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应在有效期内,且内容与拟设立公司申请的相关事项吻合。

  5、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并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或澳门企业提交的证明应当由香港或澳门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或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审核签章转递。台湾地区投资者的证明应当按照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6、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产生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7、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8、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

  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和金融、证券、保险类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等在设立时依法应当一次性缴付全部出资的有限公司,以及设立时缴付全部或部分注册资本的其他类型有限公司。

  9、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和金融、证券、保险类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等在设立时依法应当一次性缴付全部出资的有限公司,以及设立时缴付全部或部分注册资本的其他类型有限公司。

  10、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还应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1、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原件);

  仅适用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2、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外商投资的公司。

  13、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

  由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该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者在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14、其他有关文件。

  注:以上文件未注明提交原件的,可以提交复印件,但需申请人签字或盖章。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五、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申请所要设立公司的名称;

  2、申请人到审批机关办理审批手续;

  3、申请人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申请设立登记,提交申请材料,领取《收件凭据》;

  4、工商机关在收件后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5、工商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申请人在10日内到工商局注册大厅领取营业执照。

  六、审批时限

  1、工商机关收件后5日内决定是否准予登记;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准予登记;

  2、工商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于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营业执照。

  七、收费标准

  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总额的万分之八缴纳;注册资本超过一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按万分之四缴纳;注册资本超过一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

  八、咨询电话:64220000*5475

  一、审批项目

  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

  二、审批机关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负责登记市商务委审批的及金融类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国家工商总局授权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以及其他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应由其登记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主要负责登记浦东新区商务部门审批的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分公司和商务部、市商务委审批的或外省市在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的鼓励、允许类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其他区(县)分局受上海市工商局委托,负责登记本区(县)行政区域内除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以外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及分公司。

  三、申请条件

  确立状态的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四、提交材料目录

  1、《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

  2、审批机关批准文件(原件);

  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需要审批部门审批的。

  3、隶属公司章程;

  4、隶属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原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5、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还应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7、前置审批文件;

  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分公司。

  8、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注:以上文件未注明提交原件的,可以提交复印件,但需申请人签字或盖章。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五、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申请所要设立分公司的名称;

  2、如需先经审批机关批准的,申请人到审批机关办理审批手续;

  3、申请人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申请设立登记,提交申请材料,领取《收件凭据》;

  4、工商机关收件后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出具《准予登记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于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领取营业执照;

  5、申请人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领取营业执照。

  六、审批时限

  1、工商机关收件后5日内决定是否准予登记;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准予登记;

  2、工商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于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营业执照。

  七、收费标准

  设立登记费为300元。

  八、咨询电话:64220000*5475

  一、审批项目

  外商投资非公司制企业的设立登记

  二、审批机关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上海市商务部门审批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国家工商总局授权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登记。

  三、申请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

  四、提交材料目录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3、合同、章程;

  合同、章程需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盖章的原件,应与审批部门批准的相一致。

  4、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应在有效期内,且内容与拟设立企业申请的相关事项吻合。

  5、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

  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或澳门企业提交的证明应当由香港或澳门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或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审核签章转递。台湾地区投资者的证明应当按照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资信证明,即资本信用证明书,由与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注册资本已到位的企业毋须提交。

  6、法定代表人、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符合章程的规定。

  7、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一年以上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8、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仅适用于设立时缴付全部或部分注册资本的情形。

  9、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

  10、其他有关文件。

  注: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相应中文译本。

  五、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申请所要设立企业的名称;

  2、申请人到审批机关办理审批手续;

  3、申请人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申请设立登记,提交申请材料,领取《收件凭据》;

  4、工商机关收件后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出具《准予登记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于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领取营业执照;

  5、申请人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领取营业执照。

  六、审批时限

  1、工商机关收件后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2、工商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告知申请人于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领取营业执照。

  七、收费标准。

  设立登记收费,注册资本总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8‰收取;注册资本总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超过的部分按0.4‰收取;注册资本总额超过一亿元人民币的,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开业登记收费最低款额为人民币50元。

  八、咨询电话:64220000*5475

  一、审批项目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

  二、审批机关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负责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除外)的设立登记,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市其他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

  三、申请条件

  具备《合伙企业法》和《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四、提交材料目录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也可在设立时一并办理名称核准。

  3、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一年以上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4、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和住所证明;

  中方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中方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和境外住所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或澳门企业提交的证明应当由香港或澳门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或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审核签章转递。台湾地区投资者的证明应当按照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5、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认缴或实缴出资的确认书;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应当提交中国境内的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外国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应当提交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6、资信证明;

  仅适用于外国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的情形。资信证明,即资本信用证明书,由与该外国合伙人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

  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8、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应当列明其经营范围,并说明其中每个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项目名称及类别。如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在登记前经批准的,说明批准情况。

  9、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

  适用于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情形。

  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10、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

  仅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的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情形。

  11、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外国合伙人以在中国境内依法获得的人民币出资的,应当提交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境内人民币利润或者其他人民币合法收益再投资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12、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由外国合伙人(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该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合伙人设立的境内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合伙企业(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合伙企业的,合伙企业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13、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行业的。

  14、其他有关文件。

  注: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相应中文译本。

  五、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申请所要设立合伙企业的名称;

  2、如需先经取得有关前置许可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的,申请人到审批机关办理审批手续;

  3、申请人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申请设立登记,提交申请材料,领取《收件凭据》;

  4、工商机关收件后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出具《准予登记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于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领取营业执照;

  5、申请人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领取营业执照。

  注:对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没有法定前置审批的限制类项目或者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其他项目,工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应在接到有关部门书面意见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六、审批时限

  1、工商机关收件后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需征求其它部门意见的,工商机关应当在接到有关部门书面意见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2、工商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告知申请人于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领取营业执照。

  七、收费标准。

  设立登记费为300元。

  八、咨询电话:64220000*5475

  一、审批项目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登记

  二、审批机关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负责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除外)分支机构的设立登记,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市其他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登记。

  三、申请条件

  确立状态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四、提交材料目录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以及合伙企业协议规定做出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

  4、经营场所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一年以上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5、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

  7、其他有关文件。

  注: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相应中文译本。

  五、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申请所要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

  2、如需先经取得有关前置许可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的,申请人到审批机关办理审批手续;

  3、申请人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申请设立登记,提交申请材料,领取《收件凭据》;

  4、工商机关收件后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出具《准予登记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于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领取营业执照;

  5、申请人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领取营业执照。

  注:对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没有法定前置审批的限制类项目或者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其他项目,工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应在接到有关部门书面意见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六、审批时限

  1、工商机关收件后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需征求其它部门意见的,工商机关应当在接到有关部门书面意见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2、工商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告知申请人于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领取营业执照。

  七、收费标准

  设立登记费为300元。

  八、咨询电话:64220000*5475

  一、审批项目

  外商投资企业集团的设立登记

  二、审批机关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市外商投资企业集团设立登记。

  三、申请条件

  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2、母公司和其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四、提交材料目录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

  2、母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集团章程;

  由集团母公司盖章。

  4、集团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

  5、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证明或者出资证明;

  为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或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复印件。

  6、集团成员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7、审批机关批准文件;

  仅适用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须由有关政府部门审批的企业集团及国家试点企业集团。

  8、其他有关文件。

  注: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五、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工商机关申请办理拟设立的集团母公司名称变更登记,领取《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2、集团母公司由工商分局登记的,应办理集团母公司的登记机关变更手续,迁至市工商局登记;

  3、申请人向工商机关一并提交企业集团设立和集团母公司名称变更的申请材料,领取收件凭据;

  4、工商机关自收件后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5、工商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申请人于10日内到工商机关领取集团登记证。

  六、审批时限

  1、工商机关收件后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2、工商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告知申请人于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领取集团登记证。

  七、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八、咨询电话:64220000*5475

  一、审批项目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登记

  二、审批机关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负责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非建交国家、需审批部门批准的除外)的设立登记,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市其他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登记。

  三、申请条件

  存续两年以上的外国(地区)企业。

  四、提交材料目录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外国(地区)企业住所证明和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

  3)外国(地区)企业的章程或者组织协议;

  4)外国(地区)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

  5)外国(地区)企业对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及其身份证明;

  6)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7)首席代表、代表的简历;

  8)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9)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

  10)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注:1)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4)第2项合法营业证明指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外国(地区)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主体资格证明或其他有关营业证明。

  5)资信证明应提交同该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原件。

  6)第2至6项的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7)8项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一年以上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还应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8)按照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设立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还应当依法提交相应文件。

  9)9项批准文件应提交原件或有效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代表机构从事的业务活动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外国(地区)企业应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应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另行报批。

  10)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五、办理流程

  1、如需先经审批机关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先到审批机关办理审批手续;

  2、申请人网上提交申请,预审通过后到工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3、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作出决定前可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登记证和代表证;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4、申请人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领取登记证、代表证。

  六、审批时限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作出决定前可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登记证和代表证;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七、收费标准。

  设立登记费为600元。

  八、咨询电话:64220000*5475

  一、审批项目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设立登记

  二、审批机关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国家和市级审批部门批准的在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的设立登记;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负责浦东新区审批部门批准的在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的设立登记。

  三、申请条件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下列生产经营活动应办理登记注册:

  1、陆上、海洋的石油及其它矿产资源勘探开发;

  2、房屋、土木工程的建造、装饰或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等工程承包;

  3、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

  4、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分行;

  5、国家允许从事的其它生产经营活动。

  四、提交材料目录

  1、负责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设立登记申请书》;

  2、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申请书;

  3、项目合同;

  从事合作开发石油、承包工程、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外国(地区)企业所提供的合同(摘要)中应明确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总费用。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毋需提交。

  4、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应提交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5、外国(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

  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或地区的有关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文件应当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并由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香港或澳门企业提交的证明应当由香港或澳门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或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审核签章转递。台湾地区企业提交的证明应当按照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6、外国(地区)企业的资信证明;

  应提交与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原件;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毋需提交。

  7、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对负责人的任命书;

  8、验资报告;

  仅适用于外国(地区)金融、保险、证券类企业。

  9、外国(地区)企业章程及董事会成员名单;

  仅适用于外国(地区)金融、保险、证券类企业。

  10、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11、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注: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相应中文译本。

  五、办理流程

  1、申请人先到审批机关办理审批手续;

  2、申请人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申请设立登记,按照要求提交申请材料,领取《收件凭据》;

  3、工商机关收件后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出具《准予登记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于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领取营业执照;

  4、申请人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领取营业执照。

  六、审批时限

  1、工商机关收件后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2、工商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告知申请人于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领取营业执照。

  七、收费标准

  来华承包工程的外国(地区)企业开业注册登记费,以承包合同额计算,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外国(地区)企业来华承包经营管理的,注册登记费按管理年限累计的管理费的千分之五收取。来华合作开发海洋石油的外国公司注册登记费:属勘探、开发期的,收取二千元;进入生产期的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的登记费标准执行。合作开发海洋石油的外国承包商,以合同承包额计算,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外国银行在我国设立分行,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

  八、咨询电话:021-51068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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