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资公司资金筹集 投资者可以用现金、实物、无形资产、股权、特定债权等形式向企业投资。其中,特定债权是指企业依法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符合有关规定转作股权的债权等。投资者以实物、无形资产出资的,须出具拥有资产所有权和处置权的证明,或者依法出具其它有效证明。投资者不得以租赁的资产或者已设立担保物权的资产进行投资。 投资者以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投资的,应对资产进行评估或作价,其作价金额占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0%。因情 特殊,需超过20%的,应由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但最高不得超过注册资金的30%。 外国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是外汇;但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它外商投资企业分得的人民币利润也可作为资本出资。 外商投资企业在收到投资者的出资后,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二、回收投资及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 在经营期内,投资者对其投入企业的资本金,除依法转让或 少外,一般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除《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规定外,企业不得回购本企业发行的股份。企业依法回购股份,应当符合有关条件和财务处理办法,并经投资者决议。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可以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办法,但须按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在缴纳所得税前收回投资的,须报经主管部门财政机关审批。 三、资本公积金的来源和运用 企业的资本公积来源包括: 1、资本(或股本)溢价 - 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大于其拥有的企业实收资本份额的部分。股本溢价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时,实际收到的款项超过股票面值总额(即股本)的部分。 2、财政拨款 - 国家直接投资、资本注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加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属于投资补助的,增加资本公积或者实收资本。 3、其它来源 - 如执行新企业会计制度以前形成的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接受现金捐赠、股权投资准备、关联交易差价、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等。 资本公积可用于:企业发生特大亏损,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和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不足抵补时,经董事会 议,用于弥补亏损;根据董事会 议,在按规定办理增资手续后,用于增资等。 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后留存企业的部分,以不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为限。企业增加实收资本或者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实收资本,由投资者履行财务决策程序后,办理相关财务事项和工商变更登记。